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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家庭暴力问题专题调研报告
时间:2013年08月08日 信息来源:不详 作者:铜仁市石阡县妇女联合会 浏览量:
摘 要:家庭是组织社会最基本的细胞,家庭和睦安宁、社会才能繁荣昌盛,国家才能长治久安,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升,家庭的和谐与文明也在日渐形成,家庭暴力作为一个社会公害,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伤害和威胁,而且还会破坏每个家庭的稳定和安宁,这是与现代文明社会的发展要求格格不入。本人从事妇联工作以来,经常接到家庭暴力的投诉案子,经常感到束手无策,为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县家庭暴力状况,采取对近三年来上访记录的分析、入户走访与发放调查问卷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专项调查”,对当前的家庭暴力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表现形式及成因;我县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实效,对策及建议等方面也进行客观的分析。
     关键词:家庭暴力;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表现形式及成因;对策及建议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妇女作为主要受害者的家庭暴力呈现出新的趋势和特点,从近年来的家庭暴力案件来看,家庭暴力问题不但没有得到很好的控制反而呈上升趋势。为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县家庭暴力状况,采取对近三年来妇联上访记录的分析、入户走访与发放调查问卷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专项调查”。
一、家庭暴力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夹
(一)家庭暴力的现状
1.家庭暴力对妇女权益的侵害在数量上呈上升趋势。2009-2012三年间,我县妇联共接待上访案件186起,其中婚姻家庭类98起,占52.6%,妻子受丈夫暴力77起,占婚姻家庭类的78.2%。在接处的77宗妻子受丈夫暴力信访件中,婚龄5年以下的占40.5%,6至15年的占39.8%,16至25年的占15.3%,26年以上的占4.4%;施暴者的职业农民的占28.7%,国家工作人员3.5%,商业的占13.6%;无业的占38.2%,其它的占16%;暴力的形式为拳打脚踢的占88.2%;用棍、绳、铁器等施暴的占4%;性虐待的占1.5%;其它的占6.3%;引起暴力的原因为经济困难的占2.7%,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的占32.6%,行为不端(如赌博、酗酒、吸毒、有外遇等)的占46.2%,其它占18.5%
2.家庭暴力已成为婚姻和家庭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根据调查情况看(在全县发放调查问卷1800份、每个乡镇100份),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主要是妇女、儿童和老人。从当事人的身份关系来看,以丈夫对妻子施暴的居多,占85%以上,可见,女性是家庭暴力最大的受害者。调查中,有10%左右的妇女反映经常遭到打骂,50%左右的妇女反映偶尔会遭到打骂。家庭暴力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从县法院民事法庭反映的情况看,因家庭暴力最终导致离婚的案件占到离婚案件总数的70%以上。
3.家庭暴力行为相对隐蔽,社会知晓度差,严重威胁着妇女的身心健康。在入户走访中,当我们问到“当你遭到家庭暴力后,你最直接感受是什么?”50%以上的妇女回答为“没面子”,可见,由于施暴者与家庭成员之间的特殊关系,受害者一般不愿对外张扬,认为两口子打架招人耻笑,被人瞧不起;也有些妇女迫于丈夫拳头的压力,怕招来更大的伤害而不敢寻求帮助,致使家庭暴力不被外人知晓。家庭暴力虽然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对妇女的伤害却极为严重,使她们在精神上处于惶恐和惊吓状态,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自信和自尊,性格敏感、脆弱、孤僻。
4.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农村和城市低收入家庭,施暴者的文化程度大多不高。从年龄结构看,30岁--50岁年龄段的占多数,达75%;从文化层次看,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占多数,达85%;从职业分布情况看,农民、下岗及无业者占多数,达85%以上。
(二)目前解决家庭暴力问题存在的问题
1.法律规定不明确。我国现行法律如《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虽然涉及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问题的条款,但大多数都停留于原则性的规定,未对执法主体及其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在现实案件中,许多受害人报警求援时,由于种种原因,到场的民警也感到束手无策,因为我国还没有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平常受理的家庭暴力案件往往达不到现有刑法的最低制裁标准,构不成犯罪;对于那些被害人伤情轻微、施暴情节较轻、后果不是很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又构不上治安处罚,对施暴者无法采取强制措施,对受暴者无法提供援助,一般是采取调解、劝说、教育等手段来化解矛盾,打击力度较差。
2.责任分工不明晰。目前法律主要适用于对施暴者实行事后制裁,缺乏对家庭暴力正在发生或持续过程中的救济措施。不少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内事,老公打老婆是习以为常的事,存在邻居不问、单位不管、公安无策,反映后难以根本解决等问题,加上多数受害妇女一般不愿对外张扬,怕丢人,被人瞧不起,招人耻笑,委曲求全,忍气吞声,这致使家庭暴力往往不为外人所知,隐蔽性大且没有目击证人,单凭受害人陈述又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给法院认定家庭暴力性质带来困难,因而也就很难提出诉讼处理意见。
3.妇联组织维权难。妇联作为群众团体,既无执法权,又无经费、无场地,防止家庭暴力光靠一张嘴、两条腿,接到受暴妇女的投诉后,想救助又没有资金来源,想提供庇护又没有场所,往往也是爱莫能助、心有余而力不足。一般只能停留在调解和做思想工作上,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家庭暴力这一社会问题。因此防止家庭暴力最迫切需要解决的是 “谁来管”和 “如何管” 的问题。
二、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和成因
(一)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
我县家庭暴力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三种,一是肉体上的伤害:如殴打、体罚、捆绑、行凶等,这是比较常见的表现形式,尤其在农村,几乎100%的家庭暴力案件都是此类情况。二是精神上的折磨,也就是所谓的冷暴力:通常用威胁、恐吓、咒骂、讥讽、限制人身自由、肆意凌辱人格等方法,造成对方精神上的痛苦,心理压抑,神经高度紧张,这种情况只出现在城区部门、单位的干部职工中间,所占比例不足2%。三是经济上的限制:剥夺生活必需品,限制配偶花钱,夺走工资,禁止外出工作交友,禁止求医等。
(二)家庭暴力的成因
从近两年来我县发生的家庭暴力个案看,主要有几种情况:丈夫有外遇,用暴力逼迫妻子离婚;丈夫赌博、酗酒引起的家庭暴力;丈夫具有自私、多疑等性格缺陷和心理问题;离婚后男方不断骚扰女方等。透过这些表面现象,可以分析家庭暴力有以下深层次的原因:
1.传统封建意识的不良影响。 传统男权文化的影响是产生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我国古代封建礼教所宣扬的“三从”思想更是其极端表现。根深蒂固的男权主义虽然已经有很大的改变,但遗留的影响依然存在。特别是在农村地区,男权主义的表现还不只限于丈夫,传统上,妇女一般落户到男方家里,大多数家庭都还是与自己的父母、兄弟住在一起,这样的环境下,难免出现矛盾。男方的父亲在家庭生活中往往居于主导和支配地位,作为弱势地位的妇女因此经常受到公公等人的排挤。这种情况下所爆发的家庭暴力尽管可能不是直接由妇女引起,然而受害者往往还是妇女,因为处于这种地位的妇女总是成为丈夫发泄的对象。
2.婚外恋和男方素质低酿成家庭暴力呈上升趋势。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很多农民富裕了,有的当上了“老板”,一些道德水平低下的人禁不住美色的诱惑,开始有了婚外恋和婚外性行为。近年来,由于男性的重婚、姘居等婚外非法行为的增多,造成很多家庭夫妻关系紧张。有些为了达到贪新弃旧的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卑劣地迫使对方主动提出离婚,使一些受害妇女陷入在被丈夫背叛的同时又被殴打的双重痛苦之中。更有甚者,有的男人在外“包二奶”,造成计划外生育,竟然强迫妻子与“二奶”“和平共处”,当妻子不服从时,就受到丈夫施暴。还有我们从调查中发现30%左右的家庭暴力是由于男方恶习产生的,很多农村男子由于从小缺乏良好的教育,生活中又染上嗜赌、嗜酒等恶习,很多丈夫面对妻子的规劝和阻拦,不但毫无悔意,反而大打出手。同时,在农村重男轻女的思想还比较严重,有的妇女因为没有生男孩而遭到丈夫的殴打,这也是产生家庭暴力的一个原因。
3.妇女自身的原因。上访妇女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93.75%,很多农村妇女没有社会地位,没有经济收入,妇女成家后完全依赖家庭和丈夫,甘愿默默奉献于家庭,故而被丈夫厌倦看不起,缺乏自我意识,缺少自强自立的精神。因此,在现实生活中,经济收入的不平衡导致了经济地位的不平等,他们的“优越感”得到了体现, 于是要求家庭成员绝对服从其意志,否则就恶语伤人,大打出手。加之妇女自身素质、文化水平、个人心理等原因,许多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后,顾虑重重,屈尊忍让,遮掩,妥协,一味迁就,自身的软弱和无知、无疑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使得施暴者心理上更占优势,胆大妄为。
4、法律调控力度不够使家庭暴力居高不下。虽然目前我国《宪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均对家庭暴力行为有禁止性条款,但这些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只有禁止性规范,缺乏列示性、系统性,可操作性不强。法律中缺乏“家庭暴力”的法律定义,刑法中没有“家庭暴力罪”,而“虐待罪”又不能完全涵括家庭暴力的犯罪态势。法律对于处理家庭暴力案件适用的程序,也没有明确和统一规定,使家庭暴力案件处置难,执行难,司法实践中有法难依的现象还依然存在。现行有关反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主要适用于对施暴者的事后制裁,在家庭暴力严重后果发生之前,即平时发生的家庭暴力显得软弱无力。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家庭暴力要根据后果来认定伤害程度,按伤害程度来追究刑事责任或处罚,而伤害后果最权威的证据是指定医疗部门的鉴定,指定的医疗部门是要在派出所开出验伤证明后才会予以鉴定。由于一些受虐妇女不懂得要求派出所开验伤证明,而有的基层执法人员也不主动提醒女方到法医部门去做验伤证明,导致受害妇女往往无法提出有力的证据。《婚姻法》规定,由于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即物质损失的赔偿和精神赔偿,但由于精神损害后果如何的认定,空间非常大,因此,要取得这些损害赔偿十分困难。另外,由于在法律条文上没有明确把在夫妻中性方面的伤害列为家庭暴力的行为,受家庭性暴力侵害的妇女也难以得到法律支持。
三、我县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实效
(一)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县妇联开展了以“两法”、“两规划”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活动通过办培训班、法律知识讲座、设立咨询服务点、发放宣传资料,悬挂横幅、张贴标语等形式对“两法”、“两规划”进行大张旗鼓地宣传,扩大了法律覆盖面。各级妇联组织开展了“维权周”活动,并利用6.26禁毒日、12.4法制宣传日、“三八”、“六一”、“五一”等重大节日,设立咨询点,采取专题宣讲、印发资料、考试答卷、知识竞赛等形式大力宣传“两法”、“两规划”。三年来,全县共召开不同层次的动员会12场(次),发放宣传资料20000多份。通过宣传教育,强化了妇女学法、知法、懂法、守法,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意识,提高她们的法制观念,增强了她们反家庭暴力的自觉性和防暴、抗暴能力。
(二)完善机制,健全机构。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使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县妇联依托司法部门成立了妇女儿童法律援助中心,并聘请专业法律工作者为受害妇女儿童代理诉讼案件。止目前,已为8名贫困或病患妇女减免诉讼费、代理费7300多元。2011年,县妇联成立了妇女儿童维权解困站,为23名特困妇女儿童提供13.7万的困难资助。全县18乡镇妇联联合综治司法分别建立了妇女儿童维权服务站。
(三)热情接待来信来访,积极调处督办案件。县妇联确定专人负责信访工作,热情接待来访妇女,对疑难案件慎重对待,认真调查,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协调办理,县人大任命了6名女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积极发挥妇女儿童援助中心和维权岗作用,充分照顾妇女儿童权益,为妇女儿童解除后顾之忧。
(四)开展“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提高家庭成员素质。近年来,县妇联先后开展了“五好文明家庭”创建、“美德在农家”、“平安家庭”、“和谐家庭”创建、社会主义荣辱观宣传教育等系列活动。教育引导家庭成员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增强男女平等、尊老爱幼、家庭和睦、邻里互助、文明和谐意识,营造家庭成员间宽容、谦让、平等、融洽的良好家风,以提高家庭成员的道德素质和婚姻家庭质量,从根本上消减家庭暴力的发生。
(五)引领妇女增收致富,提高妇女经济地位。以“双学双比”和“巾帼科技致富工程”为抓手,以“巾帼示范村” “巾帼创业示范基地”创建和“妇女小额担保贷款”项目的实施为契机,带领农村妇女搞竞赛,建基地,发挥个人专长,种好“一亩三分地”,利用农闲时间搞养殖,走出家门谋致富,跨出农业创新业。以积极的行动提高经济地位和家庭地位,赢得丈夫和家人的尊重,成为主宰自己命运的强者,从而免受外界的伤害。
四、群众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的迫切需求
从访谈和走访结果看,群众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的迫切需求有两个方面:一是有53.2%的人认为迫切需要建立一个专门处理家庭暴力的机构;二是有57.8%人认为迫切需要一个专门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或法规。可见,立法的空白和执法的不力是家庭暴力产生的主要因素,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需要国家、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五、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与建议
(一)加强舆论宣传和法律支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舆论宣传作用不可低估,通过普法宣传及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是提高全民道德水平、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主要途径。要把新《婚姻法》、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作为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大宣传力度,不断增强全社会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观念。对实施家族暴力、遗弃和虐待家庭成员的人要敢于曝光,揭露其丑陋的灵魂,在社会上形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之势。
(二)重视和加强妇女教育,提高妇女自身素质。一是大力提高妇女的经济地位。妇女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低下,男女地位不平等是产生家庭暴力行为的根本原因,妇女只有在经济上独立了,才能摆脱在家庭中依附于男人的状况;二是要提高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妇女的独立人格意识;三是要提高妇女及其家庭成员的文化水平和法律意识、增强依法解决家庭矛盾的自觉性,提高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增强防暴、抗暴能力。通过举办“妇女维权周活动”、送法下乡、送法进社区等等活动,及时地将保护妇女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送到广大妇女身边,提高她们的法制观念,增强她们反家庭暴力的自觉性和斗争性。
(三)加强家庭美德建设,从根本上消减家庭暴力的发生。夫妻互敬互爱是消除家庭暴力,提高婚姻质量的关键。要在广大城乡家庭中大力开展“五好文明家庭”及和谐家庭争创活动,加强家庭美德建设,开展“除陋习、树新风”等丰富多彩的活动,提高家庭成员素质,提高婚姻质量,教育引导公民树立健康文明的家庭观念,建立平等、和睦、尊老爱幼的婚姻家庭关系,促进家庭文明,从根本上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
(四)健全社会法律保障体系,依法加强对妇女人身权及相关权利的保护。目前,我国涉及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已有不少,也已有一些省市相继出台了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或文件。但是,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对家庭暴力的处置,法律上还有诸多空白点和难点,致使“禁止家庭暴力”在一定意义上仅是一个姿态,遇到实际和实质问题时,就会显得乏力,并且形成了一个影响整个反暴工作深入开展的瓶颈。故此,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中关于家庭暴力的内容,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威慑力,长远目标是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用法律的形式明确家庭暴力的定义、家庭暴力的救助机构、求助程序和制裁主体部门、施暴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让反家庭暴力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并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对家庭暴力实行综合治理。针对很多受害妇女在遭遇家庭暴力后请律师难、打官司难和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等问题,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建立妇女权益保障社会化工作网络。同时,执法部门对违背法律的行为,要依法严惩不怠,遏制家庭暴力的发生。